众所周知,汽车进厂维修,由于多方面原因,会在汽修厂过夜,由双方约定一个取车日期。有时候车修好后,距离约定的取车时间还有段时间,你会不会用客户的车去把一些自己的事情呢?比如:去汽配城取个配件,去送一下朋友等等。回来车一洗,干干净净,完美~
可即便是高标准流水线式作业都有残次品,万事怎么可能事事完美?这不,下面就出事了:
2017年6月张女士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。
2018年1月22日,张女士的车在某汽修厂进行维修。汽修公司的《结算单》中载明:接待人为马某,验车人为梁某,接车意见为“可以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,可以维修人员进行道路试车测试”。
2018年1月24日,梁某驾驶涉案车辆在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发生三车交通事故。经过交管部门认定,驾驶张女士车的梁某负全责。
事故中被撞的两辆车合计维修费36000元。两辆车均在张女士之前维修车的汽修公司维修,由张女士的女婿律某委托前面出现过的马某支付了36000元的维修费,而为了让保险公司保险方便,汽修厂直接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发票……
然而理赔结果却让张女士很震惊,保险公司拒赔了!依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规定: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、保养、改装期间造成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。
而在随后的官司中,一二审法院表明:张女士的车和汽修公司有维修协议,且根据实际情况,本案中张女士并没有赔偿责任,也没有实际履行赔偿责任,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梁某所属的维修公司。而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理解,涉案车辆的被保人张女士,不负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,则保险亦不承担赔付。
2019年4月26日,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判决张女士败诉。
2019年9月27日,北京高院判决驳回复审请求,张女士败诉。
最终汽修厂不得不为自己买单,付了这36000元。
上述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,根本原因在于汽修厂管理不规范。在此小编提醒各位汽修厂主,加强汽修厂车间管理规范,为员工普及相关知识。提升汽修厂整体形象,请找卓一设计。